常见问题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问: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1. 除了相邻省份以外,其中提到的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包括哪些? 2. 目前省内对于活性炭再生仅限于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无法再生废水处理所产生的废活性炭;相邻省份也找不到合适的活性炭再生的公司,有没有可能申请运回原活性炭生产厂家(比如位于江苏苏州,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再生处理? 3. 已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的,是否也仅针对相邻省份? 感谢解答。
答:您好,问题依次回复如下:1.我省正积极与非相邻的省(区、市)对接探索开展区域合作,畅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渠道,有关情况将及时发布公告。具体区域合作省份名单以省厅网站等官方渠道发布信息为准。全国统筹布局设施信息以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发布信息为准。2.据统计,我省核准具有900-039-49、900-041-49等废弃过滤吸附介质(含废活性炭)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超过20家,可供使用。链接详见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01/501582/4010041.pdf。《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6.1a)明确,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固体废物管理。3.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具体细节,以官方渠道发布信息为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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