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CEMS未完成验收形成的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合金厂5月12日、13日部分时段出现颗粒物浓度数据超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该单位于2021年7月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EMS),该CEMS装置未完成验收;且该单位工作人员因站房空压机声音太吵,擅自将空压机插头拔除,导致该CEMS装置的反吹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用于排出烟气内部水汽的一只冷凝器蠕动泵已损坏,二级过滤器滤芯未及时更换。该单位未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视为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8万元。
总监说法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该单位工作人员缺乏环保意识,对于运维管理疏忽大意,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能正常运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置,因小失大。本案也警示重点排污单位,应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完成验收、备案事宜,同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排污单位需要时刻关注自动监测设备,按规范对自动监测站房进行管理,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相关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委托运维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应按规范要求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同时,排污单位对于第三方运维单位切不可“一托了之”,需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法律条文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在联网后3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验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一)因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排污单位,接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安装联网通知后3个月内未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的(包括已安装但仍未联网);其他排污单位未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
(三)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备案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邢台在线监测者说
虽然是外省的案例,但也值得我们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