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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内允许的10种活动

2022-10-19 08:31:10 东莞市中科新蓝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所涉及到的生产、生活等人为活动,日益复杂、多样,有些活动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矛盾和冲突。

加上因历史原因,有不少镇村、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永久基本农田、集体人工商品林、矿业权、小水电、旅游开发等人类活动密集区域,也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内。

所以,当前迫切要解决的是如何既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又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一个月前,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告知了哪些活动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

概括来讲,就是公益、原住民、考古、商品林抚育采伐、旅游科普、线性基础设施、地矿、生态修复、国界工程,以及兜底规定等10种,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是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的。

1. 公益

《通知》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是对于公益活动是允许的。

允许的公益活动包括: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以上这些公益活动,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众利益所必备的公益行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范围,也需要这些公益活动。

2. 原住民

《通知》明确,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世世代代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中里生活,应当允许他们开展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取水等生产生活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

现在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禁止性活动进行了调整,将涉及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砍伐、放牧、捕捞、采药、烧荒等人为活动不再列入禁止性规定,改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围填海、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设、风电和光伏开发等活动列入禁止性规定。

3.考古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是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的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往往承载着人类和生物历史发展的记忆,在技术条件具备的前提下,考古有利于人类了解历史的每一个脚印和文化,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4. 商品林抚育采伐

对于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等活动,是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的活动。

陆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基本上都是被林地所覆盖的。

在满足生态要求的基础上,正常的商品林抚育采伐是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息息相关,所以是允许的活动。

5. 旅游科普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是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的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内,往往也都是自然风光优美的区域,森林、山川、海洋、湖泊尽在其中。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写照。

6. 线形基础设施

线性基础设施,是指两处之间成直线关系建设的基础设施,例如,能源管道、引水工程、防洪工程、输电工程、公路、铁路、航道、通讯工程等,均属于线性基础设施。

线性基础设施,基本上是国家对于资源总体布局的惠民工程,强调布局优化,对于一些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应当在做好相应保护的基础上,允许穿越或者经过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因此,《通知》明确规定,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 地矿

地质调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可以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

在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和开采的基础上,应当允许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但是,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范围太大,因此《通知》明确限定了范围。

对于地质调查,限定为“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对于矿产资源勘查,也详细规定了四种:

一是对于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二是对于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三是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四是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并且明确要求,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 生态修复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是《通知》明确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活动。

生态修复是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祛斑美容”的,可以让生态系统更优,生态品质更好,所以是积极鼓励的。

9. 国界工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也是《通知》明确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活动。

国界工程事关国家安全,这条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10. 兜底规定

兜底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可避免会有新的需要和要求,兜底规定是为一些极其特殊、暂时还判断和预料不到的活动,预留了的空间。

综上,公益、原住民、考古、商品林抚育采伐、旅游科普、线性基础设施、地矿、生态修复、国界工程等9种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等10种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是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开展的。

来源: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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