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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变更,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函复确定吗?

2022-12-07 09:01:56 东莞市中科新蓝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问:A公司以一份环评文件办理了2套厂房(可独立分割,厂房1、厂房2,)的环评手续,并已经完成了验收等相关环保手续。现在A公司将一套独立厂房(厂房2)转给B公司独立经营,该独立厂房(厂房2)里面的工艺、性质、设施、规模、地点均未改变。B公司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因仅仅经营主体变更,B公司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9年版)及生产内容办理了排污登记,请问B公司沿用A公司的环评,是否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函复确认?

答:您好!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相关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等要求执行。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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