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东莞市中科新蓝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多年专注环保设备研发制造 环保设备系统工程设计\制作\安装一条龙服务
全国咨询热线:1371272119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检测数据造假,石碣一机动车检测公司被查处

检测数据造假,石碣一机动车检测公司被查处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5-02-17 点击:43

[文章前言]:为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维护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保障空气质量,近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联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石碣分局查处一家涉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检测公司。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远程调阅该公司的硬盘录像机,发……

为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维护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保障空气质量,近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联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石碣分局查处一家涉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检测公司。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远程调阅该公司的硬盘录像机,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对12台车辆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该公司检测员通过脚踩底盘测功机的力传感器的方式造假检测数据,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每台车收取尾气检测费用100元。

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对比测试,对来检的一台货车开展一次正常检测,结果显示功率不达标;随后由该公司的检测员按照监控视频中的操作(检验过程中脚踩底盘测功机的力传感器)再对该货车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功率达标,以上情况有测试报告为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双笔录,拟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71272119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24小时手机

13712721198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