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带储存设施的”是什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发布,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PS:2号令未直接给出“带储存设施的”界定依据,可能有些人认为有争议或者直接不认同此说法;绝大多多多数不“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依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PS:易被忽视;非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大部分不给备案(少数地区,强制要求备案),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来源:生态环境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