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及事项
一、基本情况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是否真实
○排污许可管理类型是否正确
○有效日期
○排污许可管理等级
○变更排污许可证
○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环评材料
○登记管理
○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填报地址是否与项目建设地址一致。
○法人代表是否发生变更。
○是否安排专人负责。
○填报联系方式是否真实。
○是否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或参考本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等确定行业类别及代码。
管理等级及有效期
○排污许可管理类型: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不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无证排污
○有效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排污许可管理等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丰版)》查看管理层级,是否降低管理等级。
排污许可变更
○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
○是否符合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证要求。
○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排污登记填报信息发生变化。
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二、建设情况检查
建设情况检查内容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情况
○水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情况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大气排放口建设情况检查内容
○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大气污染物,是否在排气筒或者原烟气与凈烟气混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大气污染物外排口监测点位。
○通过净烟气烟道直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是否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烟道是否也设置监测点位。
○大气污染物监测平台、监测点位和监测孔的设置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 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情况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水污染物外排口监测点位。
○水污染物排放口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要求。
○排放口标志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排放口(源)要求
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检查内容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是否按要求将所有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水污染物 (直接或间接排放)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方式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
○是否非法设置暗管、渗井、渗坑等。
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检查
○是否根据产排污环节合理确定水污染物处理工艺及设施参数,是否符合工业水污染物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水污染物处理中产生的柵渣、污泥等是否做好收集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是否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是否进行雨污分流,重视生产节水管理,加强各类废水的处理与回用,实施低排水工艺改造。
○是否根据用水水质要求实现废水梯级利用,尽量减少污水排放量。
○厂内废水管线和处理设施是否做好防渗,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渗入地下土壤和水体。
○是否根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及周围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演练。
四、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检查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按要求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布袋除尘器是否定期更換滤袋,确保完整无破损。
○靜电除尘器是否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喷淋吸收装置是否定期排放、更換吸收液,确保吸收效果。
○吸附装置是否定期更換吸附材料,确保吸附材料的吸附效能,如脱附后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则应定期更换催化剂。
○RTO装置是否定期检查燃烧器、蓄热体、切换阀等组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RCO装置是否定期检查燃烧器、蓄热体、切换阀等组件,定期更换催化剂,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特殊时段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五、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
○对于颗粒物等无组织大气污染物产生点,排污单位是否配备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密闭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对于挥发性有机溶剂、恶臭等无组织大气污染物产生点,如硫化、酸洗等设施,排污单位是否采取密闭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散发。
○有机溶剂储存和装卸单元是否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接入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异味明显的水污染物处理单元,是否加盖密闭,并配备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
○对于露天储煤场、粉状物料储运系统,排污单位是否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是否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是否苫盖。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是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代码、类别、物理性状、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一致。
○排污许可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自行贮存设施是否符合GB 15562.2、GB 18599等相关标准中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和面积是否与贮存设施实际情况相符。
○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是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是否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是否存在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等环境违法行为。
○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塤埋作业。
○焚烧处置设施的炉渣与飞灰是否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贮存场、填埋场是否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等。
○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是否符合GB 15562.2-1995、GB 18599-2020、GB 30485-2013和HJ2035-2013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否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七、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检查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危险废物种类是否按要求在危险废物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登记。
○污水处理站污泥是否按GB 5085.7-2019和HJ 298-2019进行危险废物鉴别。
○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包装容器是否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并完好无损。
○是否存在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仓库式贮存设施是否分开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围堰,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
○贮存堆场是否防风、防雨、防晒。
○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是否符合GB 15562.2、GB18484、GB 18597、GB 30485、HJ 2025和HJ 204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否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八、手工监测检查内容
○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内容是否符合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
○是否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是否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値、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中各项污染物监测指标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指标一致。
○监测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手工采样方式和监测方法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是否按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是否按要求保存不少于5年。
○自行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后是否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是否按要求定期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九、在线监测检查内容
○是否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要求联网。发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是否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是否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是否规范。
○中控自动设备或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是否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自动监测平台相关标准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标准一致。
十、环境管理台账
建立台账制度
○是否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是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幷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台账记录和管理情况
环境管理台账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否按要求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是否按要求将超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是否按要求建立纸质和电子台账。
○纸质台账是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幷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是否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
○电子台账是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幷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
十一、丰度执行报告情况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2.是否按要求填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等。
3.是否如实报告周期内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4.是否如实报告产品产量、原辅材料、能源消耗、生产运行情况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5.是否如实报告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异常运转情况,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6.是否如实填报自行监测情况。
7.正常排放时段是否按要求填报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是否如实备注原因。浓度监测结果是否如实填报监测最小值及最大值。
8.污染物超标的是否如实备注超标原因。
9.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速率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是否如实填报排放速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实际排放速率等信息。
10.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是否如实填报有效监测数据(日均值)数量及浓度监测结果(含最小值及最大值)等。
11.是否如实填报非正常时段排放信息。
12.是否如实报告台账管理信息,台账管理记录内容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是否完整。
13.是否如实报告实际排放量信息:排污许可证中许可年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实报告实际排放量,丰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丰许可排放量。
14.是否如实报告超标排放量信息:是否如实报告有组织大气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均值超标情况,超标时段、生产设施编号、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是否与自动在线监测平台一致,是否填报实际排放浓度及说明超标原因;是否如实报告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日均值超标情况。超标时段、生产设施编号、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是否与自动在线监测平台一致,是否填报实际排放浓度及说明超标原因。
15.排污许可证中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等特殊时段排放量的,是否按要求填报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十二、其他情况检查
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内容
1.是否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排污单位是否在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公开其自行监测数据。
3.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率及时间节点等是否全面、及时,并便于公众知晓。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1.是否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是否依法依规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台账并整改到位。
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检查内容
1.排污许可证中是否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相关法律义务。
2.是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幷按丰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3.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4.是否按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
6.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幷实施。
环境风险防控情况
1.是否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幷备案。
2.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3.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5.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来源:过山藤 生态环境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