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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5-03-13 点击:4

[文章前言]: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今年是十四五的最后一年,为了保证工业噪声完整、规范、准确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小编对排污许可证噪声填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整理,具体如下。 一、关于实施……

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今年是十四五的最后一年,为了保证工业噪声完整、规范、准确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小编对排污许可证噪声填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整理,具体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

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实施范围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属于《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3至99类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

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不论是主行业还是其他行业凡是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B、C、D类且在《名录》第3至99类所列行业,均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对于主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B、C、D类,但按照通用工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属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对于畜禽养殖、加油站等行业不属于《名录》第3至第99类,排污单位可不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二、关于申请和核发程序

对于属于《通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申请变更或延续时,均应通过重新申请依法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目前没有延续或由于其他原因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也应通过重新申请在排污许可证中依法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三、关于工业噪声排放信息填报

1、属于《名录》3至99类已经填报了“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再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噪声排放信息表”。

2、按照通用工序发证的,如果涉及《名录》3至99类行业,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填报噪声信息。涉及多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只需要填报在3至99类行业中噪声相关内容,不需要填报不属于3至99类行业的噪声相关内容。

4、生产时段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时间填报,填报的昼间和夜间生产时段需要在当地划分的昼间和夜间范围内。如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昼间生产时间为“6:00-22:00”,夜间生产时间为“22:00-次日06:00”,排污单位填报的昼间生产时间必须在“6:00-22:00”范围内,夜间生产时间必须在“22:00-次日06:00”范围内。

5、夜间不生产的,夜间标准限值可以删除,画“/”。夜间不生产的,监测不需要选择最大声级。

6、厂界噪声点位名称:根据企业实际,自行编辑厂界噪声点位名称。如涉及“厂中厂”、“紧邻其他排污单位”等特殊情况,可按照环评文件中的厂界噪声监测点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5.4.1要求确定。

7、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GB 12348填报。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依法依规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据此确定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8、安装噪声在线监测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三十八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9、监测频次: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最低监测频次执行(如适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1255-2022)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1254-2022)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其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规定的,按照HJ819执行,选择1次/季度。

来源: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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