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证申请
由正本和副本构成:
正本载明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
①申请对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②申请方式
平台办理或书面申请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③申请时限
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行业分步骤申领,早申领一般不予受理,晚申领就“完了”,无证不能排污。
④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排污单位承诺;自行监测方案;
补充说明材料: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应在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二、排污许可证审批
明确申请、受理、延续、重新申请、变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全流程申请与审批程序要求。
延续
按规定时限提交延续申请表。
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重新申请
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
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变更
适用于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审批部门变更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调整
适用于除重新申请和变更等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
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三、排污管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自行监测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公开信息
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台账管理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
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执行报告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排污登记
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具体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基本上做环评报告书的为“重点”,做报告表的为“简化”,登记表的为“豁免”。
排污登记表
基本信息:单位名称、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等;
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标准及防治措施等。
排污登记单位管理
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来源:环境生态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