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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VOCs排放环境类(HJ)标准如何成为执法依据?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5-06-04 点击:7

[文章前言]:涉VOCs排放的环境类HJ标准(如监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规范、治理技术指南等)能否作为执法依据?这个是环境执法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家基本的认知是HJ类的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需要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才能作为强制执行,其实,这仅对了一部分,今天我们来系统讲一讲!HJ类的标准的强制执行与否,概括起……

涉VOCs排放的环境类HJ标准(如监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规范、治理技术指南等)能否作为执法依据?这个是环境执法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家基本的认知是HJ类的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需要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才能作为强制执行,其实,这仅对了一部分,今天我们来系统讲一讲!HJ类的标准的强制执行与否,概括起来取决于其标准属性及法律引用关系。具体规则如下:

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一、强制性HJ标准: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若HJ标准属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或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此类标准以强制性形式发布,企业必须执行。违反时可直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等条款处罚。(《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据此,即使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HJ标准,也应当强制执行。)
典型案例:

  • 企业未安装HJ 1286要求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被罚120万元(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 执法部门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开展“回头看”行动,对VOCs无组织排放超标企业直接处罚。

二、推荐性HJ标准:需被引用才具强制效力

推荐性HJ标准(如技术指南HJ 1093、监测规范HJ 1013等)本身无强制力,但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作为处罚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1.被强制性标准引用
例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引用HJ 971(汽车制造业)、HJ 1027(家具制造业)等,要求企业按标准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违反则视为不合规。

2.被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引用
如地方条例明确要求执行HJ标准(如京津冀地区引用HJ 1093的治理参数),未执行可处罚。

3.被排污许可证载明
排污许可证若将HJ标准的技术要求(如VOCs治理工艺、监测频次)列为许可条件,企业违反即构成“未按证排污”。
○示例:

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HJ 2026规定的RTO运行参数,企业未执行被处罚。
上述两类收我们一般的专业人士的深度理解,此外,还有如下两类特殊情形:

三、通过排污许可证转化为执法依据

即使推荐性HJ标准未被直接引用,也可能通过以下路径纳入执法:

1.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据
核发部门根据HJ标准(如监测规范HJ 75、治理技术指南HJ 2026)核定许可证中的排放限值、治理设施运行要求等。

2.合规判定直接依据
企业违反许可证载明的HJ标准要求(如未按HJ 1013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即被认定为“不合规”。

四、特殊情形:环评批复的效力

  • 若HJ标准被环评批复文件引用(尤其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且严于国家标准,环保部门可将其作为处罚依据。
  • 但若排污许可证与环评批复标准冲突,以排污许可证为准(因其严格依据国家/地标核定)。

最后,我们做了张表,分享如下: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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