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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5-06-09 点击:37

[文章前言]:挥发性有机物,常用ⅤOCs表示,它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标准中关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如下: 一、企业厂区内Ⅴ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规定的限值; 工厂区内Ⅴ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ⅤOCs表示,它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标准中关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如下:

一、企业厂区内Ⅴ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规定的限值;

工厂区内Ⅴ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相关如下:

污染物项目:NMHC(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1.排放限值:

(1)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

(2)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2.特别排放限值:

(1)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2)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二、工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1.对工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2.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HJ 1012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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