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目前,清溪镇共有契爷石、茅輋、三坑等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承载着市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然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游泳、垂钓的现象偶有发生,不仅威胁到生态环境,还可能对饮用水安全造成潜在隐患。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联合水务部门、公安部门等开展联防共治,强化巡查和部门协作,凝聚打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垂钓行为的强大合力。
近日,在开展联防共治巡查行动中,清溪分局发现一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垂钓的人员。该垂钓者无视法律法规,在禁钓区进行垂钓活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现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后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清溪分局表示将进一步完善联防共治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非法养殖、垂钓、游泳、洗衣等普法宣传,强化巡查监管,严厉打击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