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技术服务监管检查中,发现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纺织公司已依法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并取得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需在生产废水排放口安装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运行。该企业聘请了第三方单位为其开展废水自动监控运营工作。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开工生产,废水排放口没有排放废水,但其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情况: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检测仪的水样采样管均与自动监测仪机箱断开,并分别私设采样管插入到一个外贴标签为标液的白色胶瓶里,将白色胶瓶内的水样采集分析数据上传至国发平台,致使监测数据失真。另外,该企业未在废水排放口和在线监控站房安装视频监控,存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疏忽。
以案释法
针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锁定证据,制作双笔录,依法对该企业及其在线监控运营单位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该企业面临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该在线监控运营单位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桥头分局提醒广大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守法排污的“身份证”,持证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确保监测数据科学、真实、有效,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禁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