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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管理办法,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近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大力推动解决全市突出环境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了挂牌督办程序、整改要求、办理期限、挂牌督办解除、责任追究等具体细则,并详列了十种可实施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案件具体情形,包括: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造成重点流域、区域严重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隐患反复整治长期不能消除的;重大环境信访事项长期未能解决的;重点建设项目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等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的;违法排污情节严重或屡查屡犯、不落实整改的;跨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具有代表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审计、督察发现的重点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问题等。
《管理办法》指出,对主要整改任务已完成或者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已化解的,可予以解除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问题办理不力的,拒不办理、相互推诿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市生态环境局将报请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未在限期内解决挂牌督办问题的继续挂牌督办;连续两次未在限期内解决挂牌督办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建议市政府启动问责机制。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标签:   重点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