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厅发布的《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 5088-2025)已于2025年4月25日起正式实施。天量的活性炭VOCs吸附治理设施产生的危废活性炭的再生过程终于有个技术规范!活性炭吸附VOCs治理设施全生命周期角度来讲对污染减排有多少贡献还未知,但的确是解决了低浓度VOCs治理的低成本投资的选择问题。规范提出再生活性炭技术指标在满足《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通用技术要求》(DB32/T 5030-2025)的前提下,还应符合汞、铅、镉、铍、镍、锡、砷、铬及氟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要求。同时,严格限定再生活性炭用途,明确其仅可继续用于VOCs治理过程。
一、适用范围
规定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的总体要求、入厂要求、贮存要求、综合利用过程及再生活性炭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综合利用经营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再生技术综合利用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以及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二、总体要求
1.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设施和场所。新建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2.废活性炭综合利用应满足DB32/T4370的要求。
3.再生活性炭应继续用于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
三、入厂要求
1.应根据废活性炭的来源、性质和再生工艺确定入厂标准,特征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汞、铅、镉、铍、镍、锡、砷、铬及氟化物等,氟和氯的总质量分数(以干基计)不大于3%(有氟、氢预处理工艺的除外)。
2.应在废活性炭再生前进行模拟再生实验,模拟再生实验条件应符合实际生产工况,实验获得的再生活性炭碘吸附值应不小于650 mg/g。
3应具备特征污染物和碘吸附值的检测设备及能力,以及模拟再生的实验设备(马弗炉等),并对每批次进厂废活性炭进行检测。
4.应按照“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废活性炭电子数据库,数据保存10年以上。
四、贮存要求
1.废活性炭包装物应防水、耐压,封口严密,包装完好。
2.应依据来源分类分区贮存,并符合GB18597、HJ2025的规定。
3.应合理设置废活性炭及次生危废的贮存面积,满足生产贮存需求。
4.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
五、工艺要求
1、预处理要求
对于氟、氢总质量分数(以干基计)大于3%的废活性炭,应采取水洗等有效措施对氟、氯去除后进行再生;对于需采用预烘干工艺的废活性炭,烘干容器应密闭,采用闭路循环式干燥设备;预处理过程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应配备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
2、热再生要求
应根据废活性炭的热重分析曲线情况确定再生条件,再生温度宜高于废活性炭热失重终止温度100℃;热再生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并配备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并在关键位置设置保温隔热层;应配备废气处理设施,具有热利用价值的气体应优先循环利用作为热再生的燃料;热再生过程需要严格控制氧气含量,应在情性气氛或低氧气氛下进行。
六、环境保护
1、热再生过程产生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规定浓度限值;贮存、预处理等其他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符合DB32/4041中排放控制要求;综合利用全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符合DB32/4041和GB37822排放控制要求。
2、产生的废水宜分质、分类收集,经处理后优先在厂区内循环利用,其余的应达标排放。
3、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明确其属性及利用处置方式,并做好详细台账记录。
4、宜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采用合理的减振、降噪措施。
七、再生活性炭
1.应建立再生活性炭记录制度,内容包括再生活性炭生产日期、名称、数量、流向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
2.再生活性炭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标有符合DB32/T4370要求的综合利用标志,并在使用说明书上注明生产厂家名称、使用行业范围等信息。
3再生活性炭技术指标应满足DB32/T5030中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汞、铅、镉、铍、镍、锡、铬、神、氟化物)含量限值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八、运行管理
1、一般要求
应具备完备的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措施和人员培训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设置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监测要求
应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对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等环境质量开展自行监测。
3、信息公开
应定期公开再生活性炭相关信息、监测结果和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